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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秋田、万继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秋田,万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28号申请执行人舒秋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李梅岭生态林场桃村委会桃源村小组,被执行人万继红,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舒秋田与万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万继红应支付申请人舒秋田案款1557.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万继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忠全审 判 员 :周云高审 判 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