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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魏绣纨、陈媛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绣纨,陈媛嫒,潘祖家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绣纨,女,195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媛嫒,女,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上述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福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上述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宇锋,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祖家,男,1978年4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再审申请人魏绣纨、陈媛媛因与被申请人潘祖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5月1日公告送达给再审申请人魏绣纨、陈媛嫒,该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期间截止到2016年11月15日。再审申请人魏绣纨、陈媛嫒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魏绣纨、陈媛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强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东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