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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老吴五金建材店、余国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老吴五金建材店,余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老吴五金建材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二路。经营者:吴志作,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余国森,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关于本院执行的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老吴五金建材店与余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国森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老吴五金建材店货款38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8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2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调查被执行人余国森的银行存款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2、2017年3月1日,本院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号码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余国森,电话停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17年3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余国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4月6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5、2016年8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进展,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17年8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余国森应履行金额为38695元,未履行金额为38695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申请执行费48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雪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