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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与河南生命源水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兴达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河南生命源水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兴达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梅富生,王亚萍,张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146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北路001号。负责人:张海琴,职务行长。被告:河南生命源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法定代表人:梅富生,职务总经理。被告:郑州兴达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西、法院东街南兴达国贸7层713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辉,职务总经理。被告:梅富生,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亚萍,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宏辉,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与被告河南生命源水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兴达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梅富生、王亚萍、张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