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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龙尾、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尾,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04号申请人:袁龙尾,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胡秋香,江西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钟斌,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袁龙尾诉被告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龙尾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斌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龙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斌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