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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秀山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40号被执行人:王秀山,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秀山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秀山于2014年1月26日因其他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