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秀山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40号被执行人:王秀山,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秀山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秀山于2014年1月26日因其他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