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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熊元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张西绪,该公司总经理。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990405元;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至2014年9月1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96267.86元,2014年9月1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20元,由青海火电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此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1635509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予以结案,本案执行费790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29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