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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屹豪汽车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屹豪汽车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刘成武,王艳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95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屹豪汽车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成武,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枚,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屹豪汽车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刘成武、王艳枚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荆裁调〔201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屹豪汽车零配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刘成武、王艳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8日,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为方便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荆裁调〔2017〕1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鲍清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