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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秀贵与刘学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贵,刘学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3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贵,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东,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荣,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秀贵因与被上诉人刘学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秀贵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刘学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上存在明显故意偏袒刘学东的情形,判决也有违相邻关系公平合理的原则。二、一审在延长审限和鉴定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三、一审法院和鉴定机构都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判决错误。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申请重新鉴定。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举证责任分配有误,严重损害了刘秀贵的合法权益。刘学东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秀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学东赔偿刘秀贵楼房损失20万元(依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数额为准,当庭变更为损失403775.14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学东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秀贵的房屋坐落于系济南市,刘学东的房屋位于刘秀贵的房屋东邻。刘秀贵、刘学东的房屋系由宋刘村统一规划于1992年左右同时建造而成的二层楼房。2012年刘学东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由二层加建为六层。刘秀贵以刘学东加盖房屋的行为造成其房屋开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学东赔偿楼房损失20万元。审理中刘秀贵当庭变更为要求刘学东赔偿其损失403775.14元。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刘秀贵主张其房屋裂缝是刘学东加盖房屋所致。为此刘秀贵提交照片4张,证实刘秀贵、刘学东的房屋是连体的;提交济南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860010-1991-2013-018218)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委托方是乔某,该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查勘,结合房屋使用现状和房屋损坏开裂部位、形态,可以确定所鉴定房屋损坏由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的开裂损坏与其东侧加建房屋有直接因果关系。刘秀贵还提交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委托山东海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海基鉴字(2013)第09号历城区华山镇宋刘村大刘家庄41号刘秀贵自建二层住宅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经计算,贵所委托进行造价咨询鉴定的历城区华山镇宋刘村大刘家庄41号刘秀贵住宅楼,共263.12平方米二层住宅重置工程造价为403775.14元。刘学东对此有异议,辩称照片是部分截图,无法证实刘秀贵的观点;这两份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出具该报告的鉴定单位均不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工程质量类鉴定机构范围内;济南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不具有权威性,该鉴定报告也没有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鉴定人员资格的相关材料,不符合鉴定意见书的要求,该报告鉴定目的是安全性鉴定,第三项也载明房屋安全性鉴定,委托人只是要求对安全性鉴定,但该报告出具的结论是因果关系鉴定,明显违背了鉴定的要求,也违背了鉴定程序规则的规定,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山东海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是根据有企业资质施工的假设条件所作的结算。审理中刘秀贵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因刘学东所建六层房屋导致刘学贵房屋下沉墙体开裂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在规定期限内因刘秀贵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终止委托,退回该鉴定。审理中一审法院依法到刘秀贵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在场人员有刘秀贵和其家人,以及刘学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拍摄照片14张,照片上显示刘秀贵家中房屋存在有不同程度、长短不一的多处裂痕。刘秀贵、刘学东双方对该组照片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刘学东认为在照片中无法体现该房屋的裂缝是在刘学东房屋加盖后导致的开裂。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刘秀贵、刘学东系东西邻居,应当和谐相处,在遇有问题时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冷静处理双方的关系。本案中,刘秀贵以刘学东加盖房屋的行为造成其房屋开裂为由要求刘学东赔偿经济损失,提供济南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山东海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作为依据,但该两份鉴定中心并不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工程质量类鉴定机构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刘秀贵提交的该两份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刘秀贵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因刘学东所建六层房屋导致刘学贵房屋下沉墙体开裂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刘秀贵的上述主张进行鉴定,但刘秀贵不能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终止委托。本案中,刘秀贵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其房屋开裂损坏系由刘学东加盖原建筑造成的,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秀贵主张刘学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秀贵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刘秀贵主张由刘学东向其赔偿致其房屋损坏的损失,首先要就刘学东加盖房屋行为和刘秀贵房屋开裂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本案中,刘秀贵案前单方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委托程序上存在非正式性,且刘学东对鉴定结论也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正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刘秀贵无法提供鉴材导致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终止委托,刘秀贵因无法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刘秀贵要求刘学东赔偿其楼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刘秀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57元,由上诉人刘秀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