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349号原告:孔某,女,回族。被告:马某,男,回族。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8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斗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普毛才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