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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349号原告:孔某,女,回族。被告:马某,男,回族。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8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斗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普毛才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