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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185葛坤明与马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坤明,马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185号原告:葛坤明,男。被告:马国富,男。原告葛坤明与被告马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葛坤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坤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坤明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