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185葛坤明与马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坤明,马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185号原告:葛坤明,男。被告:马国富,男。原告葛坤明与被告马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葛坤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坤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坤明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