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巩守军、高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守军,高凤,周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109号申请执行人巩守军,男,1959年3月6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凤,女,1970年1月16日生,原住张店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玉善,男,1944年10月6日生,原住张店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的巩守军申请执行高凤、周玉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