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卓资县隽杰商务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隽杰商务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931号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新区迎宾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芳,公民身份号码×××,1983年6月16日出生,女,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卓资县隽杰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人民南路富华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堂生,经理。被告:苏尼特右旗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罕塔拉镇富华热力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郭栓奎,董事长。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卓资县隽杰商务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卓资县隽杰商务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资县隽杰商务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7元,减半收取计26028.5元,由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