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邓贵明与被告伍小琼、伍桂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贵明,伍小琼,伍桂珍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81号原告:邓贵明。委托代理人袁洪,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思位,一般授权。被告伍小琼。被告伍桂珍。原告邓贵明与被告伍小琼、伍桂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2年1月19日,原告在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不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故原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后,由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179203.5元。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因未出庭应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告邓贵明在(2015)成华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川0108执1058号),成华区人民法院经查询后发现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止执行。本案二被告系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股东,二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出资验资后抽逃出资,后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等原因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被告未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且二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将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二被告行为属典型的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邓贵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承担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担的179203.5元债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性质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伍小琼、伍桂珍住所地为四川省南江县,不属于成都市成华区管辖范围。本案原告邓贵明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亦不属于成都市成华区管辖范围。案涉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其工商营业执照于2012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经本院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后发现成都市成华区无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至被告伍小琼、伍桂珍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