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严明勇、贾利芳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勇,贾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92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明勇,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辩护人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利芳,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辩护人张晓芸,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明勇犯组织卖淫罪、贾利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明勇及其辩护人方灿,被告人贾利芳及其辩护人张晓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严明勇系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国际酒店”四楼“御足仙登会所”的主管,全面负责该会所的经营管理等工作。被告人贾利芳系“御足仙登会所”的接待人员,负责为会所内的卖淫女招揽嫖客并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项目及收费标准。2017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贾利芳通过陌陌、微信软件,先后招来嫖客张某、杨某来到该会所,分别以人民币1400元和8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肖某、田某某为二人提供性服务,后被民警挡获。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明勇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利芳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明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应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1、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仅查获卖淫人员二人;2、被告人严明勇仅具有容留卖淫行为,并没有进行招募、组织、宣传等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严明勇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4、被告人严明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利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贾利芳仅从事了介绍卖淫活动,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被告人贾利芳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3、被告人贾利芳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1、现场查获的嫖资人民币14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2、公安机关已对现场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刘某、魏某某的证言,证人肖某、田某某、杨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明勇在其负责管理会所期间,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利芳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应予更正。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在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及其他卖淫嫖娼人员,均系被现场挡获,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属坦白,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严明勇、贾利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明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贾利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