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4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文、周兆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周兆柱,唐秋明,张永华,王XX,周岐欣,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文,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周兆柱,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唐秋明,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张永华,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周岐欣,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济春天**栋门面*室。被执行人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大道***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与被执行人王XX、周岐欣、张永华、周兆柱、唐秋明、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阳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XX、周岐欣、张永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文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17435.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270元、执行费1662元,被执行人周兆柱、唐秋明、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阳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王XX、周岐欣、张永华、周兆柱、唐秋明、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阳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市阳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安市阳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学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