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6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代保华与王永才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保华,王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代保华,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永才,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代保华与王永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才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