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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756杨亮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756号之二原告:杨亮,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勇,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广峰,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杨亮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根据被告交通工程公司的申请追加于广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杨亮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393元,减半收取计14197元。审 判 长  季渭清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季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