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乐山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聂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聂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南安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4449-5法定代表人:苏金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聂翔,男性,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6)第01号裁决书,乐山中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聂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6)第0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晓 阳审判员 李 少 伟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玛赫达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