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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贾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28号原告:姚某,男,1961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均不祥,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贾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均不祥,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