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贾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28号原告:姚某,男,1961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均不祥,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贾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均不祥,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