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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桂桦与郑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桦,郑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86号原告:吴桂桦,女,198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郑斌,男,1982年7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行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吴桂桦与被告郑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桂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桂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