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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686号张玉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12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