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贵生、唐红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贵生,唐红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特88号申请人:唐贵生,男,1941年10月2日生,汉族,天津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唐红艳,女,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代理人:饶素梅(系被申请人唐红艳的母亲),1942年6月4日生,汉族,天津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唐贵生申请认定唐红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贵生称,申请人与唐红艳是父女关系,唐红艳自幼患有智力残疾,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依法申请法院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饶素梅称,被申请人唐红艳自幼智力残疾,现生活能够自理,但运算能力较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唐红艳,与申请人唐贵生系父女关系。2017年7月20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唐红艳民事行为能力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唐红艳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红艳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申请人申请认定唐红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红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