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高珍与林清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珍,林清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227号原告:陈高珍,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清仙,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高珍与被告林清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陈高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高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陈高珍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