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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屯源田农资有限公司、邓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屯源田农资有限公司,邓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屯源田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永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屯源田农资有限公司、邓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冉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