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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某诉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5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葛某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葛某向申请执行人梁某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及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葛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扣划62000元,其中30000元兑付于(2017)陕0825执493号案件)。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32000元,执行费5900元待扣划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