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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银花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赵永胜,李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行初24号原告王银花,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斯日古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群,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剑锋,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永胜,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三人李翠云,住址同上。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永胜、李翠云房屋行政登记���案中,经本院告知因行政机关职权变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的职权已移转至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王银花以”另行以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银花负担。审判长  辛宗寿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任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晓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