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系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刘春华,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刘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