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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冬昶、曾光梅等与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善宝,曾光梅,赵冬昶,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善宝,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光梅,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冬昶,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述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66房间。法定代表人:郝伟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猛,男,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法律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女,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法律专员。上诉人周善宝、曾光梅、赵冬昶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善宝、曾光梅、赵冬昶于2017年8月9日表示同意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善宝、曾光梅、赵冬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善宝、曾光梅、赵冬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7元,减半收取7708.5元,由上诉人周善宝、曾光梅、赵冬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马兴芳审判员 郭文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