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翠、宋礼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金翠,宋礼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844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陈俊,该公司职员,住。被告:陈金翠,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宋礼兵,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陈金翠、宋礼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于同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