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于丙申、卫晶晶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丙申,卫晶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丙申,男,194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晶晶,女,198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于丙申因与被上诉人卫晶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于丙申于2017年8月9日以其已重新办理出户口本、没有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于丙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丙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于丙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