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恒华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569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一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段要辉,执行董事。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恒华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号数码港D01。经营者:康荣。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恒华通讯器材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计220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尹 为审判员 余 杰审判员 赵千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