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振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646号原告李振成,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侯玉珍,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善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晨,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成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于二○一七年八月七日提出撤回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陪 审 员 宋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