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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00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天成、张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天成,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621-4号申请执行人欧天成,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志峰,男,汉族,1979年5月5日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峰银行账户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