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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恢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宗耀与李亚辉、袁春杰、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耀,李亚辉,袁春杰,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宗耀,男,1965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亚辉,男,1966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袁春杰,男,1968年4月6日生。被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宗耀与李亚辉、袁春杰、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执1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625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625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