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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李家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家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99号原告:XX,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齐康,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家攀,男,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家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李家攀名下车牌号为的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保全限额为70000元。并由原告XX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家攀名下李家攀名下车牌号为的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予以查封,限额7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