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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力、许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力,许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243号。法定代表人吴景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力,女。被执行人许江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力、许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