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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美、吴常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吴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74号申请人:李美,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吴常恒,男,成年。申请人李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J×××××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常恒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忠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