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沪涛、徐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沪涛,徐华斌,毛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保424号申请人:朱沪涛。被申请人:徐华斌。被申请人:毛铃芳。申请人朱沪涛诉被申请人徐华斌、毛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沪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徐华斌、毛铃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蓝俊所有的坐落衢州市衢江区东迹三巷6号3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