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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562号原告孟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