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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涛,黄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涛,男,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徽,男,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涛因与被申请人黄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15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及电话,法院未能通知申请人应诉,导致法院缺席判决。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现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故申请人要求东城区法院撤销(2016)京0101民初15889号民事判决书。黄徽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其所谓的证据已经超出法定举证期限,该材料与本案严重缺乏关联性,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原审送达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被申请人不同意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双方素有经济往来,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已偿还了所欠被申请人的十万借款,但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现均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尚有其他债权债务,申请人的还款证据不足以认定系偿还(2016)京0101民初1588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款项。另,原审已按法定程序予以送达。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