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金、张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保金,张玉兰,刘保国,刘万伟,邹振江,刘传青,刘邦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494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太平支行副行长。被告:刘保金,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玉兰,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保国,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万伟,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邹振江,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传青,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邦龙,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保金、张玉兰、刘保国、刘万伟、邹振江、刘传青、刘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兰的起诉。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