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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宜昌天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天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天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周昌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昌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天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昌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鄂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01破1号决定书,指定武汉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对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二、解除对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2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