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刘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刘和平,杨六平,杨小辉,南昌县嘉旺运输有限公司,谭志坚,李兵,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90540K。负责人:傅振东,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和平,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六平,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辉,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审被告:南昌县嘉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96-2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7055983214。法定代表人:余根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谭志坚,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审被告:李兵,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审被告: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物流汽贸城6栋17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和平、杨六平、原审被告杨小辉、南昌县嘉旺运输有限公司、谭志坚、李兵及抚州市深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以其与原审被告杨小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承担401元,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40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