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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905号原告:王国平,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聪,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平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陈聪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申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