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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365号邬丽蓉诉满桂香、高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丽蓉,满桂香,高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365号原告:邬丽蓉,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满桂香,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高传武,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邬丽蓉与被告满桂香、高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邬丽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丽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丽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邬丽蓉负担。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谭彩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滕艾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