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957号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07-K。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荔,女,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603房间,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冯鑫,CEO。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福兴,男,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手机端应用程序“暴风体育APP”内涉案侵权摄影作品3张;2.判令被告在手机端应用程序“暴风体育APP”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一周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1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国内图片行业领先的视觉内容服务提供商,旗下运营的东方IC官方网站和在线图库一直以优质的、海量的国内外图片资源和专业化的视觉资源服务在市场及图片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及广泛影响力。2017年,原告为了获取中超赛事图片版权资源,与中超公司签订了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协议,成为2017至2019年度中超联赛唯一官方图片合作社,约定三年内向中超公司支付千万级以上的项目合作费,从而取得了中超赛事图片的官方拍摄权以及单独享有所拍摄的全部中超赛事图片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被告擅自在其网页内容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张赛事图片,涉案图片为赛事热图,且图片右上角均标有“东方IC”的水印。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虽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但被告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享科技大厦,故申请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第十三层整层,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2.北京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第六层整层,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3.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甲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乙方)于签订的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6层和13层部分区域工位出借给乙方办公使用,服务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4.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显示: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房租184123.16元。另查,2016年5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13日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经法院实地调查,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在其注册地即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603房间进行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享科技大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不能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而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经本院调查,亦证明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而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故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易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