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京芳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京芳,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453-1号申请执行人:刘京芳,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永浩,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京芳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栋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