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海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海波,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2007年1月26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4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海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胡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林恩飞(已判决)伙同他人在宁海县跃龙街道三坊墙弄25号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的形式供不特定人赌博。赌场雇佣被告人胡海波及张某1、徐某1(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场提供服务。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0万余元,被告人胡海波获利人民币6千余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海波被宁海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燕某、陈某1、徐某1、张某1的供述,证人黄某1、徐某2、童某、曹某、严某、葛某、张某2、叶某、陈某2、姚某、何某、季某、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退缴单,到案经过及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海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海波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海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海波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XX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