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高峰,白仁彦,高鹏,候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异22号案外人:庄伟,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8号。主要负责人:李良,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8号(长江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22层07室。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法定代表人:高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缥缈峰景区涵村坞。法定代表人:候桂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峰,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白仁彦,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高鹏,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候桂芹,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公司、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高峰、白仁彦、高鹏、候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庄伟于2017年6月5日对本院执行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泰路8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房产的查封和执行,后明确要求带租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庄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复议申请人庄伟���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小刚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丁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佳